家族財富研究室

地價與估價方法:公示價格、年期修正與稅基

同一塊地在同一時點有好幾個法定價格。GB/T 18508-2014《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把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課稅地價合稱公示地價,各有定義與產生程序;台灣的地價稅按申報地價、土地增值稅按公告土地現值,兩個價格由兩套程序產生;香港與新加坡的保有稅以租值為稅基,地價只在空地的推計裡回來;美國以市價為估價標準而另設限增條款。本章寫這些價格各由誰產生、各自答哪一個法律問題,以及哪一個進到稅基。年期修正係數是其中最細的一項:規程就市場比較法與成本逼近法明定算式,就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只列為其他修正係數之一而未設算式,而上海續期價款所適用的正是後者。新加坡就同一個技術問題公布 1 至 99 年逐年的官方折算表。

約 42 分鐘不動產地價估價35筆出處

讀這一章之前,預設你已經知道不動產直接持有時的課稅結構,以及中國大陸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年限與續期規定。 沒有的話先讀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

2026 年上海市城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成果表,把商業用地(批發零售)第 1 級的樓面價列為 36,670 元/平方米、第 5 級列為 12,100 元/平方米,設定使用年限 40 年。1一宗剩餘年限只剩 8 年的商業用地,價款不由這個數字乘上面積得出;表列價格按設定的 40 年給價,剩餘年限與設定年限不同時另須做年期修正。續期價款以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 70% 為下限,〈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寫的是這條下限依哪一種地價核定,本章寫那一種地價怎麼算出來、以及它進到哪一個稅基。

GB/T 18508-2014《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發布,2014 年 12 月 1 日實施,2025 年 11 月 3 日複審繼續有效)第 3.2 點界定公示地價為「以維護經濟和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目標,遵循公開市場價值標準評估,並經政府確認、公布實施的地價」,並列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課稅地價三者。2同一塊地在同一時點因此有數個由政府確認的價格,各有各的產生程序與用途。

估價目的決定價格種類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2 點就出讓地價評估寫明目的:為出讓方通過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或核定應該補繳的地價款提供參考依據。3這一種評估的成果供出讓方決策之用,與課稅、抵押、資產處置各自的評估目的不同,價格種類隨之不同。

規程第 3.3 點界定基準地價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可建設用地範圍內,對平均開發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建設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並由政府確定的,某一估價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權利的區域平均價格」;4第 3.4 點界定標定地價為「政府為管理需要確定的,標準宗地在現狀開發利用、正常市場條件下,某一估價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下的土地權利價格」;5第 3.5 點界定課稅地價為「為課稅需要,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基礎測算,並由政府確定的,作為計稅依據的土地價格」。6三者的覆蓋層級由級別或均質區域到標準宗地,估價期日下的年期一律取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台灣的兩個公告價格分屬兩套作業。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43 年 8 月 26 日制定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15 條就規定地價與重新規定地價定五道程序: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7第 46 條則就公告土地現值另定一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經常調查其轄區內土地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8兩套作業各自產出一個價格,各自接一個稅目。

香港與新加坡的保有稅以租值為稅基。《差餉條例》(第 116 章,現行版本 2024 年 11 月 1 日)第 7(2) 條規定,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須相等於在租客承擔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業主承擔地稅與修葺保險等開支的情況下,物業單位按年租出可合理預期得到的租金。9新加坡 Property Tax Act 1960(2020 Revised Edition,2025 年 4 月 1 日起之現行版本)第 2 條就 annual value 所下的定義同屬租值:the gross amount at which the same can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be let from year to year, the landlord paying the expenses of repair, insurance, maintenance or upkeep and all taxes。10

表 18.1-1 六個法域主要法定價格的名稱、產生機關、資本價或租值、覆蓋層級、更新周期與所答的法律問題。
價格名稱 由誰產生 資本價或租值 覆蓋到級別還是宗地 更新周期 答哪一個法律問題
基準地價(大陸) 市級主管部門評估並由政府確定、公布 資本價 級別或均質區域的平均價 不低於每 3 年一次,每 6 年全面更新 出讓、續期價款的計價基準與下限
標定地價(大陸) 政府為管理需要就標準宗地確定 資本價 標準宗地 規程未設;估價期日距標定地價期日一般不超過 1 年 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與抵押時的計價基準
課稅地價(大陸) 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基礎測算,由政府確定 資本價 規程未設 規程未設 作為計稅依據
評估價(大陸) 土地估價機構受託評估,兩名估價師署名 資本價 宗地 逐案 出讓底價決策與補繳地價款的核定
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台灣) 地政機關查估,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公告;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地價 80% 至 120% 間申報 資本價 宗地單位地價 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地價稅的稅基
公告土地現值(台灣)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區段地價,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公告 資本價 宗地 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土地增值稅的稅基與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應課差餉租值(香港)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編製估價冊 租值 物業單位 每年全面重估 差餉與地租的稅基
Annual Value(新加坡) Chief Assessor 編製 Valuation List 租值;空地與發展用地按市值 5% 推計 物業 逐年檢視 房地產稅的稅基
Assessed value 與 base year value(美國加州) 郡估價官 資本價 宗地 換手或新建時重估,其餘年度按通膨調整 從價財產稅的稅基
Market value 與 appraised value(美國德州) 估價區估價官 資本價 宗地 每年 1 月 1 日 從價財產稅的稅基
Bodenrichtwert(德國) 鑑價委員會依買賣價格彙集查定 資本價 標準值區 每隔一個曆年之始查定一次 供估價參考並為不動產稅務估價之基礎

表列各價格所答的法律問題不同,數值不得互相套用。租值與資本價尤其不可互換:香港與新加坡的保有稅稅基是一年的租金,中國大陸與台灣的稅基是一筆資本價格。

五種評估方法及其適用條件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4 點列五種評估方法: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成本逼近法、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並要求出讓地價評估至少採用兩種,包括前三種之一,以及成本逼近法或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11方法的組合因此不由估價機構自由選定;因土地市場不發育等原因無法滿足該要求者,應有詳細的市場調查情況說明。

第 5.5 點就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另設兩項要求:所採用的基準地價應當已向社會公布,採用已完成更新而尚未向社會公布的基準地價,須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已經開展標定地價公示的城市,可運用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進行評估。12未公布的基準地價因此不得逕行採用,公示本身是該方法的適用要件。

台灣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訂定發布,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14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13兩個法域對方法數量的下限規定相同,對組合的規定不同:中國大陸的規範指定必須包含哪幾類,台灣的規則只要求二種以上並就顯著差異的價格重新檢討。

表 18.2-1 中國大陸五種評估方法、台灣四種估價方法與 IAAO 大量估價三法的對應,末欄標明各法域是否設有組合的強制要求。
方法 大陸(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4 點) 台灣(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IAAO 大量估價
以收益推算 收益還原法 收益法 income approach
以成交實例比較 市場比較法 比較法 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
以開發後總銷售金額倒推 剩餘法 土地開發分析法 無對應的獨立方法
以取得與開發成本推算 成本逼近法 成本法 cost approach
以政府公示價格修正 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含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 無 無
方法數量的要求 至少兩種,須含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之一,以及成本逼近法或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 兼採二種以上 標準就方法數量未設要求

剩餘法與土地開發分析法是同一件事的兩個名字:後者依技術規則第 70 條,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14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在英美體系沒有對應物,因為它以政府公布的價格為起算點,而英美的大量估價直接以市價為標準。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係數的算定

規程第 6.1.10 點就市場比較法之下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明定兩個算式。式(6)為年期修正後宗地價格等於年期修正前比較實例價格乘以年期修正係數 K;式(7)為 K = [1 - 1/(1+r)^m] / [1 - 1/(1+r)^n],其中 r 為土地還原率,m 為待估宗地的使用年期,n 為比較實例的使用年期。15分子與分母各是一個有限年期年金現值係數,年期愈短、係數愈小。

第 6.4.9 點就成本逼近法之下另設一式。土地增值以有限年期的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確定時,不再另行年期修正;以無限年期的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確定時,土地增值收益與成本價格一併進行年期修正,係數依式(23)為 K = 1 - 1/(1+r)^n,n 為土地使用年期;待估宗地為已出讓土地者,應進行剩餘使用年期修正。16

第 6.5.1.1 點的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基本公式為式(24):待估宗地價格等於某用途某級別(均質區域)的基準地價,乘以宗地地價修正係數的代數和加一,再乘以其他修正係數,加上土地開發程度修正值;「估價期日、容積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他修正係數」在該式中合為一項。17第 6.5.3 點的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式(26)把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數列為四個乘數之一,同樣未給算式。18

規程因此就兩種方法明定年期修正係數的算式,就另外兩種只將年期修正列為其他修正係數之一。上海續期價款以基準地價為下限依據,走的是第 6.5.1 點的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所稱那一項未知數,指的正是該法之下未設算式這件事。以式(7)把設定年期 40 年代入為 n、剩餘年期代入為 m,在數學上走得通,該代入方式屬推論,規程未設此規定。

土地還原率 r 的取值同樣不由規程決定。第 6.2.7 點列出確定土地還原率的三種基本方法:土地純收益與價格比率法,應選擇 3 宗以上近期發生交易且區域條件、用途、交易類型與待估宗地相似的交易實例;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法,安全利率可選用國債年利率或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風險調整值依待估宗地所處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與土地市場因素影響程度確定;投資風險與投資收益率綜合排序插入法。19三者都把取值留給個案的調查與判斷,全國性的統一規定未見。

新加坡就同一個技術問題公布了逐年的官方表。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與市區重建局 2022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通函 URA/PB/2022/08-DCG,其 Appendix 2 為 TABLE SHOWING LEASEHOLD VALUES AS PERCENTAGE OF FREEHOLD VALUE,就 1 年至 99 年逐年列出租賃權價值占永久業權價值的百分比:1 年 3.8%、8 年 25.2%、10 年 30.0%、30 年 60.0%、40 年 68.5%、60 年 80.0%、99 年 96.0%。20同一份通函的 Appendix 3 另有臨時許可的折算表。

比較實例 市場比較法 年期修正 式(7) 其他因素修正 比準價格 取得與開發成本 成本逼近法 年期修正 式(23) 價格修正 成本價格 基準地價 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 宗地地價修正 其他修正係數 年期修正未設算式 宗地價格
比較實例 市場比較法 年期修正 式(7) 其他因素修正 比準價格 取得與開發成本 成本逼近法 年期修正 式(23) 價格修正 成本價格 基準地價 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 宗地地價修正 其他修正係數 年期修正未設算式 宗地價格
圖 18.3-1 三列各為一種評估方法,箭頭方向為修正的先後。實線為規程明定算式的修正,虛線為規程列為修正項目而未設算式者。上海續期價款以基準地價為下限依據,適用的是第三列。
依據:GB/T 18508-2014《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第 6.1.10 點式(6)、式(7),第 6.4.9 點式(23),第 6.5.1.1 點式(24)。

兩張表的基準不同。新加坡以永久業權價值為 100,中國大陸的基準地價以設定 40 年的年期為基準,兩組數字不得互相套用。制度上的差別在於折算的依據公布到什麼程度:一邊是逐年列出的官方百分比,另一邊是一份國家標準,而該標準在續期價款所適用的那一種方法之下未設算式。

公示地價的公告機關、查定周期與拘束力

規程第 7.9.1 點 a) 就基準地價的更新明定頻率:「基準地價更新周期視市場情況而定,更新頻率不得低於每 3 年一次,每隔 6 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更新」。21同點 b) 規定全面更新應重新劃分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局部更新可利用符合要求的地價指數完成。土地級別本身的劃分依據不在本規程:第 7.6.1 點寫的是根據 GB/T 18507 的要求確定土地的級別,22分等定級的技術內容規定在該另一部國家標準。

標定地價的公示程序、更新周期與拘束力,規定在 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2017 年 12 月 25 日國土資源部發布,2018 年 3 月 1 日實施)。該規程的全文至本章截稿日未取得,本章不引它的節號與文字。GB/T 18508-2014 第 6.5.3.3 點就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所定的適用要求,可以看出標定地價在估價作業上的位置:該法可用於政府已公布標定地價的區域,且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或土地資產抵押時;所採用的標準宗地與待估宗地應位於相同或類似區域且具有可比性;標定地價應具有現勢性,待估宗地的估價期日距標定地價的期日一般不超過 1 年。23

台灣的兩個價格各有法定周期。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24第 46 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8申報地價另有一層:同條例第 16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未滿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25地價稅的稅基因此落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之間,而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未申報,稅基即為公告地價的 80%。

香港的重估按年進行。差餉物業估價署載明,該署每年均會在全面重估中檢視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並把全面重估的作用寫成按差餉繳納人所佔用物業的市值租金水平,重新公平分配繳納差餉的整體責任。26估價所依據的日期由行政長官指定:《差餉條例》第 7A(5) 條規定,有關日期指行政長官根據第 11(1)(b) 條指定的日期,27而第 11(2) 條規定該項指定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2026 至 27 財政年度的估價依據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1 日,據以評定的應課差餉租值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28

德國的查定周期與公布義務規定在建設法典。BauGB 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買賣價格彙集全面查定土地的平均區位價值,已建築地區的標準地價按該土地未建築時所應有的價值查定,並應每隔一個曆年之始查定一次,另有更頻繁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為不動產稅務估價之目的者,依財政機關的補充規定於各該主要認定時點或其他認定時點查定。29同條第 3 項規定,標準地價應予公布並通知主管財稅機關,任何人均得向辦事處請求告知標準地價。30

表 18.4-1 六個法域公示價格的公告機關、法定更新周期、法源與公開方式。
法域 公告機關 法定更新周期 法源 公開方式
中國大陸 市級主管部門,由政府確定並公布 不低於每 3 年一次,每 6 年全面更新 GB/T 18508-2014 第 7.9.1 點 a) 印發通知並公布成果表
台灣(公告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第 15 條 公告三十日並受理申報
台灣(公告土地現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 編製土地現值表公告
香港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每年全面重估;估價依據日期由行政長官指定並刊憲 《差餉條例》第 11 條、第 12 條、第 7A(5) 條 估價冊供市民查閱
新加坡 Chief Assessor 逐年檢視 Valuation List Property Tax Act 1960 第 10 條 Valuation List
德國 鑑價委員會辦事處 每隔一個曆年之始查定一次 BauGB 第 196 條第 1 項 應予公布並通知財稅機關,任何人得請求告知
法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 續期應重新簽約並依規定支付出讓金 資產評估法 評估機構與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規範 地價的核定標準 未設規定 行政法規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 各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出讓金的計收標準 未設規定 部門規範性文件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4 點 五種評估方法;至少兩種且須含前三種之一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5.5 點 所採基準地價應已向社會公布 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 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年期修正的算式,僅市場比較法與成本逼近法設有 GB/T 18507-2014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 土地級別的劃分,由 GB/T 18508 第 7.6.1 點指向 TD/T 1052-2017 標定地價規程 經規範指向而全文未公開
法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 續期應重新簽約並依規定支付出讓金 資產評估法 評估機構與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規範 地價的核定標準 未設規定 行政法規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 各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出讓金的計收標準 未設規定 部門規範性文件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4 點 五種評估方法;至少兩種且須含前三種之一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5.5 點 所採基準地價應已向社會公布 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 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年期修正的算式,僅市場比較法與成本逼近法設有 GB/T 18507-2014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 土地級別的劃分,由 GB/T 18508 第 7.6.1 點指向 TD/T 1052-2017 標定地價規程 經規範指向而全文未公開
圖 18.4-1 各層列的是決定出讓與續期地價的規定。虛線者為上位規範所指向、而未取得公開全文的部分: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由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2 節列為引用標準,廣州試點方案的商服用地計價以標定地價為準,該規程的公示程序與更新周期因此在文件上讀不到。決定價款的技術依據落在整棵樹的最底層。
依據:中國大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資產評估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2 節、第 4.4 點、第 5.5 點、GB/T 18508-2014 第 6.1.10 點、第 6.5.1 點、第 6.5.3 點、第 7.6.1 點、第 7.9.1 點。

公示價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比例及其測量

內政部地政司的〈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把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全國總計由民國 89 年的 58.45% 逐年列到 115 年的 93.63%;同一份統計表的另一張工作表,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全國總計列為民國 93 年 17.35%、105 年 20.50%、115 年 19.42%。31兩個比例的分母是同一個概念,數值相差四倍以上,而它們分別是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的稅基。

兩組數字的期別不同,並排時要按各自的期別讀。公告土地現值逐年一期,涵蓋民國 89 至 115 年;公告地價按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民國 89、93、96、99 為三年一期,102 年起改為兩年一期,89 年那一期沒有數值。橫斷面的離散同樣存在:115 年公告地價占比,金門縣為 3.15%、臺中市 10.04%、臺北市 26.30%、連江縣 32.75%。32

法律就這個比例設有兩處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第 5 項規定該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定之,但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33土地稅法(民國 66 年 7 月 14 日制定公布,民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33 條後段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34統計表所列的全國總計在民國 105 年首次達 90.53%,此後未再低於 90%,該項法定標準因此自民國 105 年起已經達到。

分母查無官方定義。統計表本身沒有表註、資料來源欄或編製說明,「抽樣」、「買賣實例」、「估價」、「定義」在該表的純文字裡命中數皆為 0;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全文出現「一般正常交易價格」0 次,法條只把它當既定概念使用。內政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的新聞稿說明的是分子怎麼查估:兩種公告價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查估,經說明會與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於 1 月 1 日公告。35這組比例所測量的,因此限於主管機關自報的接近程度;分母的估計方法未經公布,該比例在方法上無從獨立複核。

量測公示價格與市價落差的方法論標準,見 IAAO 的兩份技術標準。《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2013 年 4 月通過)第 8 節寫明,理論上所欲達到的估價水準為 1.00,而任何類別的財產,估價水準在 0.90 與 1.10 之間即屬可接受,且各類財產必須在該轄區整體估價水準的 5% 以內,兩項判準須同時滿足。36同一份標準的一致性判準以離散係數(COD)表示,按財產類別分列區間:較新或較同質地區的單戶住宅為 5.0 至 10.0,較舊或較異質地區為 5.0 至 15.0,空地為 5.0 至 25.0。37《Standard on Mass Appraisal of Real Property》(2025 年通過)第 5.2.1 節採同一組估價水準判準。38

中國大陸方面未見官方公布的同類比例。台灣的兩個比例由同一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法律對其中一個設有逐年接近市價的義務、對另一個未設;制度設計造成的落差與執行寬嚴造成的落差,在這兩個比例的數值上是同一個樣子。要區分兩者,需要的是同一批標的的獨立市價估計,以及兩個價格各自的查估紀錄。

地價在稅基上的作用

中國大陸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 年 9 月 27 日國務院令第 17 號發布,2019 年 3 月 2 日第四次修訂)第 3 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39保有環節的這一個稅目按面積分等級定額課徵,地價不進入它的稅基。第 4 條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四級規定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分別為 1.5 元至 30 元、1.2 元至 24 元、0.9 元至 18 元、0.6 元至 12 元;第 5 條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第 4 條所定最低稅額的 30%。40

地價進到其他三個稅目的稅基。財稅〔2010〕121 號第三點規定,按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 0.5 者,按房產建築面積的 2 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41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訂)第 6 條第 1 項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列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42契稅法(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 2 條第 1 項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列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43其計稅依據依執行口徑公告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44〈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寫的是這幾個稅目在續期價款上的適用,本節寫的是地價在這幾個稅目的稅基裡如何認定。

表 18.6-1 中國大陸四個與土地有關的稅目,各自的計稅依據以及地價是否進入該稅基。
稅目 計稅依據 地價是否進入稅基 法源
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等級適用定額稅額 否 中國大陸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4 條
房產稅(從價計徵) 房產原值減除 10% 至 30% 後的餘值 是,房產原值含地價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 3 條;財稅〔2010〕121 號第三點
土地增值稅 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契稅 承受方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 是 契稅法第 2 條第 1 項

規程第 3.5 點所界定的課稅地價,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基礎測算並由政府確定,作為計稅依據。6現行的四個稅目中,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各自以實際發生的價款或原值為計稅依據,未以政府確定的課稅地價為稅基;該定義所指向的稅制,與房地產稅立法的進度有關。

台灣:申報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分工

土地稅法第 15 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該地價總額指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45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地價稅的稅基因此是申報地價,而申報地價由公告地價與土地所有權人的申報共同決定。

土地增值稅走另一個價格。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的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於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46同法第 33 條就公告土地現值另定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34

房屋的價格由第三個委員會評定。房屋稅條例(民國 32 年 3 月 11 日制定公布,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10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47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建造材料的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與供求概況三事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48

地價的查估程序寫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民國 35 年 10 月 28 日訂定發布,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3 條所定的辦理程序有六道,自蒐集基本圖籍及資料起,經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至計算宗地單位地價止;49第 4 條規定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50第 21 條就區段地價的估計定兩種作法:有買賣或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的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該區段之區段地價;無實例的區段,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的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修正估計。51

同一塊地、同一時點、由同一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兩個價格,一個在民國 115 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 93.63%,另一個為 19.42%。差別的法律依據在於:土地稅法第 33 條就公告土地現值定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義務與百分之九十的檢討標準,公告地價沒有對應的規定。

香港:以應課差餉租值為稅基

《差餉條例》第 7(2) 條所定的應課差餉租值為按年租出可合理預期得到的租金,9地價不進入該稅的稅基。差餉物業估價署載明,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物業的租售限制與差餉繳納人的財政狀況不在考慮範圍內。52

同一個租值另接一個稅目。《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現行版本 2025 年 5 月 22 日)第 6(1) 條規定,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有法律責任按照該條例向估價署長以地租方式繳交每年租金,款額相等於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的 3%。53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說明頁同以應課差餉租值的 3% 表述地租的釐定方式。54

2026 至 27 財政年度的估價依據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1 日,該日期不寫在條例本文裡:條例只規定有關日期由行政長官依第 11(1)(b) 條指定,實際指定的日期由憲報公告,並見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說明頁。2728補地價由地政總署辦理,屬另一條線,本章不展開。

新加坡:Annual Value 與空地的推計

Property Tax Act 1960 第 2 條就 annual value 所下的定義以租值為準,10而同條另設兩項推計。第 2(6) 條規定,評定任何財產的年值時,Chief Assessor 得選擇以本法所定義的年值為準,或以該財產(含其上建築物)估計價值的 5% 年息,或以該土地假設為未建築空地時估計價值的 5% 年息為準;第 2(8) 條規定,土地作為房屋或建築物的附屬用地而超出主計稅官所定面積者,超出部分視為空地,其年值須按該土地估計價值的 5% 年息分別評定。55

新加坡稅務局的說明頁把這項推計表述為:土地與發展用地的年值按估計的永久業權市值的 5% 決定,適用於空地與興建中的土地;該頁並舉例,永久業權市值 500 萬元的土地,年值為 25 萬元。56租值制的稅基在這一種情形下回到一個資本價格,再按固定比例折成年值。

Valuation List 由 Chief Assessor 依第 10 條編製,內容包含所有房屋、建築物、土地與租戶財產。57年值的產生因此經過兩層:一般情形取市場租金,空地與發展用地取市值的固定比例。

美國:assessed value 與限增條款

加州憲法第十三 A 條第 2 條 (a) 項界定 full cash value 為郡估價官在 1975 至 76 年度稅單上所列的估價,或其後該不動產於購入、新建或發生所有權變動時的評估價值。58同條 (b) 項規定,full cash value 基準每年得反映不超過 2% 的通貨膨脹率,或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所示的下降幅度調減,亦得因重大毀損或其他價值下跌因素而調減。59

年度應稅價值取兩者的較低者。Revenue & Taxation Code 第 51 條 (a) 項規定,就基準年價值確定後的每一個課稅基準日,不動產的應稅價值為基準年價值按通膨因子逐年複利調整後的數額,與該不動產於基準日的 full cash value,兩者中之較低者。60換手才重估的結果,是持有期間愈長、assessed value 與市價的差距愈大,而這個差距由憲法條文本身產生。

德州 Tax Code 第 23.01 條 (a) 項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所有應稅財產按其 1 月 1 日的 market value 估價;61同條 (b) 項要求市價依一般公認的估價方法與技術決定,估價區以大量估價標準決定估價值者,該標準須符合專業估價執業統一準則。第 23.23 條 (a) 項就自住宅(residence homestead)設上限:估價機關得將某一課稅年度的估價值提高至的數額,不得超過該財產最近一次經估價機關決定市價的年度的市價,與前一年度估價值加計其 10% 再加計所有新增改良物市價之和,兩者中之較低者。62

第 23.231 條就自住宅以外的不動產另設一項上限,構造與第 23.23 條相同而比例為 20%,適用於估價值不超過該條 (j) 項所定金額的不動產。63兩條的效果都是使 appraised value 與 market value 制度性分離:條文同時要求估價官按市價估價,並在估價記錄中同時記載市價與依上限計算的數額。

美國的估價品質因此靠另一套標準衡量,即前節所引 IAAO 的 assessment level 與 COD 區間。加州與德州都在法律上規定 assessed value 得低於市價,估價水準低於 1.00 在這兩州是條文所要求的結果。

估價爭議與救濟

香港的救濟分兩段。差餉物業估價署載明,全面重估後署長於 3 月公布新的差餉估價冊,任何人如不滿估價冊的記項,得於該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以指明表格將建議書送達署長,理由限於四種:其負責繳納差餉的物業單位的估價高於其恰當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冊所載某一物業單位須予刪除、某一物業單位並沒有被載列於估價冊內、載於估價冊內的物業單位的估價低於其恰當的應課差餉租值。64署長收到有效的建議書後覆核估價,並須於新估價冊生效年度的 12 月 1 日之前發出決定通知書;不服該決定者,得於通知書發出後 28 日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65

台灣對地價評定本身沒有專門的異議程序。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都未就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結果設異議、複核或救濟程序。66爭執因此發生在課稅處分的階段:稅捐稽徵法(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制定公布,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同條第 4 項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第 5 項定逾期未決定者得逕行提起訴願;67第 38 條第 1 項定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68訴願法(民國 19 年 3 月 24 日制定公布,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1 條第 1 項以行政處分為訴願的客體,第 14 條第 1 項定期間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69申報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因此不在各自的公告階段受爭執,而是在依其計算的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核定處分中,作為稅基受審查。

新加坡的第一站是 Chief Assessor。Property Tax Act 1960 第 20A 條 (1) 項規定,業主如不服其財產被列入 Valuation List 或不服所載年值,得於該年度內隨時以書面向 Chief Assessor 提出異議,敘明異議理由與所欲修正之內容;70不服 Chief Assessor 的決定者,向依第 23 條設置的 Valuation Review Board 提出上訴,不服 Board 之決定者,得於決定之日起 21 日內向高等法院普通法庭上訴。71

中國大陸的救濟依通則。對估價結果所依據的行政行為不服者,循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就受案範圍與程序設有規定。72規程與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就估價結果本身未設專門的異議程序:「異議」、「複核」、「復議」在兩份文件的全文中命中數皆為 0。標定地價公示的異議程序,規定在行業標準 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

德州的異議與司法審查各有專章。Tax Code 第 41.41 條 (a) 項第 1 款定財產所有權人得就其財產估價值的認定向估價覆核委員會(appraisal review board)提出異議,第 2 款為估價不均,第 4-a 款為第 23.231 條上限資格的認定;第 41.44 條 (a) 項第 1 款定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為 5 月 15 日與依第 25.19 條送達通知後第 30 日兩者中之較後者;第 41.45 條 (a) 項定委員會應於核定估價記錄後第 90 日內排定聽證,(b) 項定所有權人得到場提出證據或辯論。73不服委員會決定者,依第 42.01 條 (a) 項第 1 款 A 目提起上訴,並依第 42.21 條 (a) 項於收受終局命令通知後 60 日內向地方法院提出審查之訴,逾期未提出者,依該章之上訴權喪失。74第 23.01 條 (e) 項另定估價值經該等程序調低者,次年提高估價值須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持,舉證責任在估價官。75

德國的救濟走到憲法審查。聯邦憲法法院 2018 年 4 月 10 日判決 1 BvL 11/14 等宣告,評價法第 19、20、21、22、23、27、76 條、第 79 條第 5 項與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句,就林農業以外且不在統一條約第 3 條所稱區域內的已建築土地,至遲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與德國基本法第 3 條第 1 項不符。76違憲的理由在於估價的主要認定時點停留在 1964 年,致不動產估價上出現嚴重而普遍的不平等待遇,欠缺充分的正當化理由。同判決課立法者至遲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為新規定,經指摘的各該規定於新規定公布後得再適用五年、最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逾該期限後,即使就已確定的處分,亦不得再以該等規定為據作成負擔。77

行政行為 中國大陸:地價核定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核定稅捐處分 台灣:地價稅或土增稅 復查 30 日內 訴願 30 日內 行政訴訟 建議書或反對書 香港:5 月 31 日前 署長覆核 土地審裁處 28 日內 向總估價師異議 新加坡:年度內隨時 估價覆核委員會 高等法院 21 日內 向覆核委員會異議 德州:5 月 15 日前 委員會聽證 地方法院 60 日內
行政行為 中國大陸:地價核定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核定稅捐處分 台灣:地價稅或土增稅 復查 30 日內 訴願 30 日內 行政訴訟 建議書或反對書 香港:5 月 31 日前 署長覆核 土地審裁處 28 日內 向總估價師異議 新加坡:年度內隨時 估價覆核委員會 高等法院 21 日內 向覆核委員會異議 德州:5 月 15 日前 委員會聽證 地方法院 60 日內
圖 18.11-1 五列各為一個法域,箭頭方向為救濟的層級順序,節點下方為法定期間。台灣那一列的起點是課稅處分: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都未就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結果設異議程序,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因而在依其計算的稅捐核定處分中作為稅基受審查。
第一站在中國大陸與新加坡是作成處分或估價的行政機關,在香港是編製估價冊的估價署署長,在德州是准司法性質的估價覆核委員會,在台灣是原核定的稽徵機關。
依據:中國大陸行政訴訟法;台灣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38 條與訴願法第 14 條;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說明頁;新加坡 Property Tax Act 1960 第 20A 條、第 23 條;德州 Tax Code 第 41.41 條、第 41.44 條、第 41.45 條、第 42.01 條、第 42.21 條。

各環節的法定標準、規範層級及其法律效果

GB/T 18508-2014 是推薦性國家標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上海指導意見是市級主管部門經市政府同意後印發的試行文件,加州的增幅上限寫在州憲法第十三 A 條,德州的兩項上限寫在 Tax Code 第 23 章,《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由國際估價官協會訂定。逾越所定標準的後果隨層級而異:憲法與法律所定的上限,估價機關逾越即為違法;部門規範性文件所定的作業要件,欠缺者所影響的是該份評估報告得否採該方法;推薦性國家標準與專業團體標準本身不設拘束力,須經法令引用始生效力。

表 18.12-1 中國大陸估價作業與兩個稅目各環節的法定標準、法源、規範層級及其法律效果;前五項的規範對象為估價機構與出讓方,後二項為省級人民政府。
事項 標準 法源 規範層級 法律效果
基準地價的更新頻率 不低於每 3 年一次,每隔 6 年應全面更新 GB/T 18508-2014 第 7.9.1 點 a) 推薦性國家標準 逾期未更新者,該成果不具現勢性,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的適用要件欠缺
標定地價的現勢性 待估宗地的估價期日距標定地價的期日一般不超過 1 年 GB/T 18508-2014 第 6.5.3.3 點 推薦性國家標準 逾此期間者,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的適用要件欠缺
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的適用要件 所採基準地價應當已向社會公布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5.5 點 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 未公布者不得逕行採用,須經市、縣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出讓地價評估的方法數 至少兩種,須含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之一 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4 點 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 未達者,應有詳細的市場調查情況說明
上海續期價款的下限 不低於地塊對應級別基準地價的 70% 上海指導意見(試行),見〈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與續期:商業用地四十年之後〉 地方規範性文件(試行,公開屬性為依申請公開) 低於此數不得成交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幅度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 1.5 元至 30 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0.6 元至 12 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 4 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 省級人民政府應在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經濟落後地區的降低上限 降低額不得超過第 4 條所定最低稅額的 30%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 5 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 逾此幅度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經濟發達地區提高時)

前兩列的標準出自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本身不設罰則;其在出讓地價評估上的拘束,來自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對該標準的引用。末二列的規範對象是省級人民政府,不是納稅義務人,其法律效果是授權下級機關在幅度內決定,與其餘各列不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面積計徵,不以公示地價為稅基。

表 18.12-2 台灣申報地價、重新規定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三項的法定標準及其法律效果,法源均為法律。
事項 標準 法源 規範層級 法律效果
申報地價的上下限 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 法律 未申報者以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低報者得照價收買
重新規定地價的周期 每二年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 法律 決定地價稅稅基的更新期別
公告土地現值的檢討標準 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 土地稅法第 33 條 法律 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民國 105 年首次達 90.53%
表 18.12-3 香港、新加坡、加州、德州與德國各自的公示周期、比例與稅基上限,末欄為逾越該標準的法律效果。
事項 標準 法源 規範層級 法律效果
香港地租的比例 應課差餉租值的 3%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6(1) 條 條例 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按該比例繳交每年租金
香港建議書的期限 該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送達署長;決定通知書於同年度 12 月 1 日前發出 《差餉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說明 條例,期日的說明出自主管機關 逾期未提出者,該年度估價冊記項確定
新加坡空地年值的推計比例 估計價值的 5% 年息 Property Tax Act 1960 第 2(6)、2(8) 條 法律 空地與超出附屬面積的土地按此評定年值
加州基準年價值的年度調整上限 通貨膨脹率不超過 2% 加州憲法第十三 A 條第 2 條 (b) 項 州憲法 未換手期間的應稅價值按此上限成長
德州自住宅估價值的增幅上限 前一年度估價值的 10% 加新增改良物市價 德州 Tax Code 第 23.23 條 (a) 項 州法律 估價機關不得提高至逾此數額
德州自住宅以外不動產的增幅上限 前一年度估價值的 20% 加新增改良物市價 德州 Tax Code 第 23.231 條 (d) 項 州法律 同上,限於估價值未逾該條 (j) 項所定金額者
德國標準地價的查定周期 每隔一個曆年之始查定一次 BauGB 第 196 條第 1 項 聯邦法律 另有更頻繁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德國舊估價規定的續用期限 至遲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為新規定;舊規定得續用至新法公布後五年,最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聯邦憲法法院 1 BvL 11/14 判決 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逾續用期限後,不得再以該等規定為據作成負擔
表 18.12-4 國際估價官協會《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的估價水準與離散係數判準;該標準由專業團體訂定,不是法源。
事項 標準 出處 規範層級 效果
估價水準區間 0.90 至 1.10,且各類財產須在轄區整體水準的 5% 以內 《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第 8 節 民間專業團體標準 兩項判準須同時滿足,始屬該標準所稱可接受的估價水準
離散係數區間 單戶住宅 5.0 至 10.0 或 5.0 至 15.0,空地 5.0 至 25.0 《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表 1-3 民間專業團體標準 逾此區間者,該類財產的估價一致性不符該標準

這兩項判準的效力來自各州法律或行政規則的引用,各州的引用情形不在本章的範圍內。

表列各項之外,有三項未能列出具體標準。年期修正係數所用的土地還原率,規程只列出三種確定方法而未定取值,全國性的統一規定未見。標定地價的公示程序、更新周期與拘束力,規定在行業標準 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該標準的條文未列入本章。中國大陸方面公示地價與市場成交價的比例,未見主管機關公布的統計。

跨法域對照

表 18.13-1 六個法域的主要法定價格、估價客體、產生機關、更新周期、所接稅目與落差有無官方數字。
主要法定價格 資本價或租值 由誰產生 更新周期 被哪個稅當稅基 與市價的落差有無官方數字
中國大陸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課稅地價、評估價 資本價 市級主管部門評估,政府確定公布;評估價由估價機構出具 不低於每 3 年一次 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價款或原值為稅基;城鎮土地使用稅按面積 未見官方公布
台灣 申報地價(本於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 資本價 地政機關查估,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或評定 公告地價每二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地價稅按申報地價;土地增值稅按公告土地現值 有,內政部地政司逐年公布兩組比例
香港 應課差餉租值 租值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每年全面重估 差餉;地租按其 3% 未見官方公布落差比例
新加坡 Annual Value 租值;空地按市值 5% 推計 Chief Assessor 逐年檢視 房地產稅 未見官方公布落差比例
美國 Assessed value、base year value、market value 資本價 郡估價官或估價區估價官 加州換手才重估;德州每年 1 月 1 日 從價財產稅 有,各州依 IAAO 標準辦理 ratio study
德國 Bodenrichtwert;單位價值 資本價 鑑價委員會辦事處 每隔一個曆年之始 不動產稅 單位價值與現值的落差經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

估價方法的規定在六個法域大致同源:收益、比較、成本三種途徑各國皆有,差別在於政府公示的價格在其中占什麼位置。中國大陸把公示價格本身列為一種評估方法的起算點,台灣以公示價格直接充當兩個稅目的稅基,香港與新加坡的公示價格是租值而不是地價,美國以市價為法定標準而另以憲法或法律設定增幅上限,德國的舊制因公示價值長年未更新而遭宣告違憲。落差的來源因此各不相同:有的來自公示價格本身的定義,有的來自更新周期,有的來自法律明定的上限。

註釋

  1. 1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2026 年)》的通知(滬規劃資源用〔2026〕110 號)(2026 年 4 月 1 日),基準地價成果表(樓面價)基準日:2026年1月1日單位:元/平方米商業用地(批發零售)第 1 級 36,670 元/平方米、第 5 級 12,100 元/平方米,各級別另附設定容積率;表列數值須與基準地價說明結合使用。原文
  2. 2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3.2 點公示地價:以維護經濟和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目標,遵循公開市場價值標準評估,並經政府確認、公布實施的地價。包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課稅地價等。公示地價是本規程所定義的上位概念,底下涵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課稅地價三者。定義本身把「經政府確認、公布實施」列為要素。原文
  3.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2018 年 12 月),第 4.2 點開展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目的是為出讓方通過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或核定應該補繳的地價款提供參考依據。出讓地價評估的成果供出讓方決策之用,其定位為參考依據。該規範不及於課稅、抵押、資產處置目的的評估。原文
  4. 4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3.3 點基準地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可建設用地範圍內,對平均開發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建設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並由政府確定的,某一估價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權利的區域平均價格。定義的兩項要素在後文有作用:覆蓋層級為級別或均質區域的平均價,年期為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宗地的剩餘年期與後者不同時,年期修正即由此而來。原文
  5. 5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3.4 點標定地價:政府為管理需要確定的,標準宗地在現狀開發利用、正常市場條件下,某一估價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下的土地權利價格。標定地價的層級到標準宗地,與基準地價的區域平均價不同。其公示程序、更新周期與拘束力規定在 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該規程全文未取得。原文
  6. 6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3.5 點課稅地價:為課稅需要,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基礎測算,並由政府確定的,作為計稅依據的土地價格。本規程所定義的課稅地價以政府確定的價格為計稅依據。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各自以面積、原值或實際價款為計稅依據,未以課稅地價為稅基。原文
  7. 7平均地權條例(1954 年 8 月 26 日),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規定地價的程序含公告與申報兩道,公告地價因此不直接等於稅基;稅基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後確定的申報地價。原文
  8. 8平均地權條例(1954 年 8 月 26 日),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逐年公告,兼作申報移轉現值的參考與審核依據,以及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與公告地價每二年一次的周期不同。原文
  9. 9差餉條例(第 116 章)(1973 年 1 月 1 日),第 7(2) 條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須相等於在下述情況下物業單位按年租出可合理預期得到的租金 ——(a)租客承擔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及(b)業主承擔支付地稅、修葺費用、保險費以及維持該物業單位於能得到該租金的狀況所需的其他開支。香港保有稅的稅基是一年的租金,地價不進入該稅的稅基。條文以假設的租賃條件界定租值,實際有無出租不影響評估。原文
  10. 10Property Tax Act 1960(1960 年 1 月 1 日),第 2 條,annual value 之定義 (a) 款“annual value” — (a) in relation to a house or building or land or tenement, not being a wharf, pier, jetty or landing-stage, means the gross amount at which the same can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be let from year to year, the landlord paying the expenses of repair, insurance, maintenance or upkeep and all taxes (other than goods and services tax)中譯年值:(a)就房屋、建築物、土地或租戶財產而言(碼頭、棧橋、突堤與上落客貨處除外),指在業主負擔修繕、保險、維護與各項稅捐(貨物及勞務稅除外)之情形下,該財產按年出租可合理預期取得的總額。新加坡的年值與香港的應課差餉租值同屬租值,兩者對修繕與稅捐由誰負擔的假設相反:香港假設租客負擔差餉稅項,新加坡假設業主負擔各項稅捐。原文
  11. 1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2018 年 12 月),第 4.4 點4.4評估方法(1)收益還原法(2)市場比較法(3)剩餘法(4)成本逼近法(5)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出讓地價評估,應至少採用兩種評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或(5)。出讓地價評估的方法與最低組合要求;續期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的地價評估同受本規範規範。原文
  12. 1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2018 年 12 月),第 5.5 點(1)採用的基準地價,應當已向社會公布。採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社會公布的基準地價,需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同意。(2)在已經開展標定地價公示的城市,可運用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進行評估。基準地價與標定地價在評估作業裡的分工與前提。原文
  13. 1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001 年 10 月 17 日),第 14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台灣就方法數量設下限而未指定組合;中國大陸的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第 4.4 點另指定必須包含哪幾類方法。原文
  14. 1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001 年 10 月 17 日),第 70 條土地開發分析法,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與中國大陸的剩餘法為同一種推算方式:由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倒扣成本與利潤求得土地價格。兩個法域的名稱不同,作業內容相同。原文
  15. 15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6.1.10 點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是將各比較實例的不同使用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消除因土地使用年期不同而對價格帶來的影響。本點屬市場比較法之下的一項修正。式(6)為年期修正後宗地價格等於年期修正前比較實例價格乘以係數 K,式(7)為 K = [1 - 1/(1+r)^m] / [1 - 1/(1+r)^n],r 為土地還原率、m 為待估宗地的使用年期、n 為比較實例的使用年期。算式依標準內頁第 8 頁的原件逐字核對。原文
  16. 16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6.4.9 點當土地增值是以有限年期的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確定時,不再另行年期修正;當土地增值是以無限年期的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確定時,土地增值收益與成本價格一併進行年期修正成本逼近法之下的年期修正係數依式(23)為 K = 1 - 1/(1+r)^n,n 為土地使用年期。待估宗地為已出讓土地者,應進行剩餘使用年期修正。算式核對標準內頁的頁面影像。原文
  17. 17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6.5.1.1 點式中:P——待估宗地價格;P1——某用途、某級別(均質區域)的基準地價;ΣKi——宗地地價修正係數;Ke——估價期日、容積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他修正係數;D——土地開發程度修正值。式(24)把年期修正併入其他修正係數這一項,未就該係數另設算式。上海續期價款以基準地價為下限依據,適用的正是本法。以第 6.1.10 點的式(7)代入設定年期屬推論,規程未設此規定。原文
  18. 18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6.5.3.1 點式中:P——待估宗地價格;P1——標定地價;A——待估宗地交易情況指數;B——待估宗地估價期日地價指數除以標準宗地標定地價期日地價指數;C——待估宗地個別因素條件指數除以標準宗地個別因素條件指數;D——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數。式(26)把年期修正列為四個乘數之一,同樣未設算式。廣州試點方案的商服用地計價明定依本點測算。原文
  19. 19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6.2.7 點確定土地還原率的基本方法包括:a)土地純收益與價格比率法⋯⋯b)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法:即,還原率=安全利率+風險調整值;安全利率可選用國債年利率或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風險調整值應根據待估宗地所處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市場因素對其影響程度確定;c)投資風險與投資收益率綜合排序插入法三種方法都把取值留給個案的調查與判斷。年期修正係數的算式以還原率為唯一參數,該參數的全國性統一規定未見。原文
  20. 20Singapore Land Authority、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Information on the Land Betterment Charge Act(通函 URA/PB/2022/08-DCG)(2022 年 8 月 1 日),Appendix 2TABLE SHOWING LEASEHOLD VALUES AS PERCENTAGE OF FREEHOLD VALUE中譯租賃權價值占永久業權價值百分比表表列 1 年至 99 年逐年的百分比:1 年 3.8%、8 年 25.2%、10 年 30.0%、30 年 60.0%、40 年 68.5%、60 年 80.0%、99 年 96.0%。以永久業權價值為 100,與中國大陸以設定年期基準地價為基準的折算不得互相套用。該表用於土地增值費(Land Betterment Charge)的計徵,非用於保有稅的年值評定。原文
  21. 21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7.9.1 點 a)基準地價更新周期視市場情況而定,更新頻率不得低於每3年一次,每隔6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更新基準地價的法定更新頻率規定在本國家標準,不在部級規範性文件。同點 b) 規定全面更新應重新劃分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局部更新得利用符合要求的地價指數完成。原文
  22. 22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7.6.1 點根據GB/T 18507的要求,確定土地的級別。土地級別的分等定級技術規定在 GB/T 18507-2014《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本規程只作指向。該另一部標準本章未取,分等定級的技術內容不寫。原文
  23. 23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第 6.5.3.3 點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可用於政府已公布標定地價的區域,且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或土地資產抵押時;所採用的標準宗地與待估宗地應位於相同或類似區域,且具有可比性;標定地價應具有現勢性,待估宗地的估價期日距標定地價的期日一般不超過1年。本點就標定地價定三項適用要求。標定地價本身的公示程序、更新周期與拘束力在 TD/T 1052-2017,該規程全文未取得。原文
  24. 24平均地權條例(1954 年 8 月 26 日),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地價稅稅基的更新周期為兩年,且設有延長的例外。統計表所列公告地價占比的期別即依此周期:民國 89、93、96、99 為三年一期,102 年起改為兩年一期。原文
  25. 25平均地權條例(1954 年 8 月 26 日),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地價稅的稅基落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之間。低報的法律效果為得照價收買或逕以 80% 計,兩者由主管機關選擇。原文
  26. 26差餉(2026 年 8 月 17 日),「每年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節為了更準確地反映物業市場租值的變化,本署每年均會在全面重估中檢視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香港的重估周期為每年一次,與台灣公告地價的兩年、中國大陸基準地價的不低於三年不同。原文
  27. 27差餉條例(第 116 章)(1973 年 1 月 1 日),第 7A(5) 條在本條中,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指行政長官根據第11(1)(b)條指定的日期。估價所依據的日期由行政長官指定,條例本文不載實際日期;依第 11(2) 條,該項指定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原文
  28. 28差餉(2026 年 8 月 17 日),「估價依據日期和差餉徵收率」節估價依據日期為2025年10月1日,應課差餉租值則由2026年4月1日起生效。2026 至 27 財政年度的日期。一手出處為憲報依第 11(1)(b) 條所作的指定公告,未取得,此處引用的是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說明頁。原文
  29. 29Baugesetzbuch §196(Bodenrichtwerte)(1960 年 6 月 23 日),第 196 條第 1 項Die Bodenrichtwerte sind jeweils zu Beginn jedes zweiten Kalenderjahres zu ermitteln, wenn nicht eine häufigere Ermittlung bestimmt ist.中譯標準地價應每隔一個曆年之始查定一次,但另有更頻繁查定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同項並規定應依買賣價格彙集全面查定土地的平均區位價值,已建築地區按該土地未建築時所應有的價值查定;為不動產稅務估價之目的者,依財政機關的補充規定於各該認定時點查定。原文
  30. 30Baugesetzbuch §196(Bodenrichtwerte)(1960 年 6 月 23 日),第 196 條第 3 項Die Bodenrichtwerte sind zu veröffentlichen und dem zuständigen Finanzamt mitzuteilen. Jedermann kann von der Geschäftsstelle Auskunft über die Bodenrichtwerte verlangen.中譯標準地價應予公布並通知主管財稅機關。任何人均得向辦事處請求告知標準地價。公布義務與任何人的告知請求權寫在法律本身,且與稅務機關的通知義務並列。原文
  31. 31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內政部地政司),全國總計列,兩張工作表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總計民國 89 年 58.45%、105 年 90.53%、115 年 93.63%。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總計民國 93 年 17.35%、105 年 20.50%、115 年 19.42%,89 年那一期無數值。兩組數字的期別不同:前者逐年一期,後者按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分母的估計方法未見官方定義,該表為主管機關自報。原文
  32. 32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地價工作表,民國 115 年欄民國 115 年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金門縣 3.15%、臺中市 10.04%、臺北市 26.30%、連江縣 32.75%,全國總計 19.42%。同一年公告土地現值占比的橫斷面則集中在 90% 上下,臺北市為 100.00%。原文
  33. 33平均地權條例(1954 年 8 月 26 日),第 40 條第 4 項、第 5 項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前項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定之。但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法律就公告土地現值設有逐年接近市價的義務,比例本身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定之。公告地價沒有對應的規定。原文
  34. 34土地稅法(1977 年 7 月 14 日),第 33 條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百分之九十是一項帶法律效果的標準:達到者,土地增值稅第 1 項稅率應檢討修正。依內政部地政司的統計表,全國總計於民國 105 年首次達 90.53%,此後未再低於 90%。原文
  35. 35內政部新聞發布:109 年全國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普遍持平(2019 年 12 月 31 日),查估作業說明段新聞稿說明的是比例的分子如何產生:兩種公告價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查估,經說明會與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於 1 月 1 日公告。分母「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如何估得,該稿未及。原文
  36. 36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 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2013 年 4 月),§8While the theoretically desired level of appraisal is 1.00, an appraisal level between 0.90 and 1.10 is considered acceptable for any class of property. However, each class of property must be within 5 percent of the overall level of appraisal of the jurisdiction. Both criteria must be met.中譯理論上所欲達到的估價水準為 1.00,而任何類別的財產,估價水準在 0.90 與 1.10 之間即屬可接受。惟各類財產須在該轄區整體估價水準的 5% 以內。兩項判準均須滿足。本標準是量測公示價格與市價落差的方法論依據,適用對象為美國各州的估價機關。原文措辭為 between 0.90 and 1.10;同一份標準另有一處寫成 90 percent to 110 percent。原文
  37. 37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 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2013 年 4 月),Table 1-3Single-family residential (including residential condominiums) / Newer or more homogeneous areas / 5.0 to 10.0中譯單戶住宅(含住宅式公寓大廈)/較新或較同質地區/5.0 至 10.0同表另列較舊或較異質地區的單戶住宅 5.0 至 15.0、其他住宅 5.0 至 20.0、較大樣本的收益型財產 5.0 至 15.0、較小樣本者 5.0 至 20.0、空地 5.0 至 25.0。離散係數量測的是同一類財產內部估價的一致性,與估價水準是兩個判準。原文
  38. 38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 Standard on Mass Appraisal of Real Property(2023 年改版,2025 年通過,2025),§5.2.10.90 and 1.10大量估價標準就估價水準採與 ratio study 標準同一組判準。本標準 2023 年改版、2025 年通過。原文
  39.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 年 9 月 27 日),第 3 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保有環節的這一個稅目按面積分等級定額課徵,地價不進入其稅基。與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三者對照,構成本節的反例。原文
  40.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 年 9 月 27 日),第 4 條、第 5 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 5 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劃分土地等級並制定適用稅額標準報省級批准;經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得降低,降低額不得超過第 4 條所定最低稅額的 30%。原文
  41. 4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 號)(2010 年 12 月 29 日),第三點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地價計入房產原值的依據;續期價款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原文
  42. 4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第 6 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第一項。原文
  43.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 年 8 月 11 日),第 1 條、第 2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納稅人與課稅客體。原文
  44. 4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第二點第(五)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出讓情形的計稅依據組成;引文止於本站取用的範圍。原文
  45. 45土地稅法(1977 年 7 月 14 日),第 15 條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地價稅的稅基是歸戶後的地價總額,其單價為申報地價。歸戶並採累進,因此稅基同時決定適用哪一級稅率。原文
  46. 46土地稅法(1977 年 7 月 14 日),第 30 條第 1 項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增值稅的審核標準以各該時點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依同條第 2 項得由主管機關照價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原文
  47. 47房屋稅條例(1943 年 3 月 11 日),第 10 條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由第三個委員會評定的標準核計,與地價評議委員會分屬兩套。異議的期間為三十日,救濟的第一站是原核計機關的重行核計。原文
  48. 48房屋稅條例(1943 年 3 月 11 日),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房屋標準價格的第三款以實價登錄的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為比較基礎,評定周期為三年。原文
  49. 49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946 年 10 月 28 日),第 3 條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下: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及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三、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四、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五、估計區段地價。六、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六道程序由實例到區段再到宗地,與中國大陸基準地價由級別或均質區域給平均價的路徑相反。原文
  50. 50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946 年 10 月 28 日),第 4 條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實例的優先順序寫在規則裡:買賣實例優先於收益實例。原文
  51. 51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946 年 10 月 28 日),第 21 條第 1 項估計區段地價之方法如下:一、有買賣或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之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二、無買賣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依前款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區段地價取實例正常單價的中位數,不取平均數;無實例的區段以基準地價區段修正估計。同條第 3 項另定中位數在項數為偶數或實例只有一個時的取法。原文
  52. 52差餉(2026 年 8 月 17 日),「甚麼是應課差餉租值?」節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同節並載,物業的租售限制與差餉繳納人的財政狀況不在考慮範圍內;各類房產物業(含私人及公營房屋)按相同基準評估。原文
  53. 53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1997 年 5 月 30 日),第 6(1) 條除第4條另有規定外,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有法律責任按照本條例向估價署長以地租方式繳交每年租金,款額相等於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的3%。同一個應課差餉租值同時是差餉與地租的稅基,地租按其 3% 計徵。中英文本均寫 3%。原文
  54. 54地租(2026 年 8 月 17 日),「地租」說明段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表述與條例第 6(1) 條一致。該頁並列出須評估地租的租契類別。原文
  55. 55Property Tax Act 1960(1960 年 1 月 1 日),第 2(6) 條、第 2(8) 條In assessing the annual value of any property, the annual value of the property is, at the option of the Chief Assessor, deemed to be the annual value as defined in this Act or the sum which is equivalent to the annual interest at 5% — (a) on the estimat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including buildings (if any) thereon; or (b) on the estimated value of the land as if it were vacant land with no buildings erected, or being erected, thereon.中譯評定任何財產的年值時,該財產的年值由總估價師選擇,以本法所定義的年值為準,或以下列金額 5% 年息之數額為準:(a)該財產(含其上建築物,如有)的估計價值;或(b)該土地視為其上未建有且未在興建建築物之空地時的估計價值。第 2(8) 條另定超出主計稅官所定面積的附屬用地視為空地,按該土地估計價值的 5% 年息分別評定年值。租值制的稅基在這兩種情形下折自一個資本價格。原文
  56. 56Annual Value(2026 年 8 月 17 日),Determining AV of Land and Development Sites 節The AV of land and development sites is determined at 5% of the estimated freehold market value. This applies to both vacant land and land under construction.中譯土地與發展用地的年值按估計的永久業權市值的 5% 決定。空地與興建中的土地均適用。該頁並舉例:永久業權市值 500 萬元的土地,年值為 25 萬元。條文寫的是 estimated value,稅務局的說明把它具體化為永久業權市值。原文
  57. 57Property Tax Act 1960(1960 年 1 月 1 日),第 10 條第 (1) 項The Chief Assessor must cause to be prepared a list, known as the Valuation List, of all houses, buildings, lands and tenements.中譯總估價師應編製一份清冊,稱為估價冊,載列所有房屋、建築物、土地及租戶財產。與香港的估價冊同屬由估價機關編製並據以課稅的清冊。原文
  58. 58California Constitution, Article XIII A(1978 年 6 月 6 日),Sec. 2(a)The “full cash value” means the county assessor’s valuation of real property as shown on the 1975–76 tax bill under “full cash value” or, thereafter, the appraised value of real property when purchased, newly constructed, or a change in ownership has occurred after the 1975 assessment.中譯所稱完全現金價值,指郡估價官於 1975 至 76 年度稅單「完全現金價值」欄所列的不動產估價,或其後於 1975 年估價之後該不動產經購入、新建或發生所有權變動時的評估價值。估價基準釘在取得時點,其後除新建或換手外不重估。條文本身因此使 assessed value 與市價分離。原文
  59. 59California Constitution, Article XIII A(1978 年 6 月 6 日),Sec. 2(b)The full cash value base may reflect from year to year the inflationary rate not to exceed 2 percent for any given year or reduction as shown in the consumer price index or comparable data for the area under taxing jurisdiction, or may be reduced to reflect substantial damage, destruction, or other factors causing a decline in value.中譯完全現金價值基準每年得反映通貨膨脹率,任一年度不得超過 2%,或依該課稅轄區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或相當資料所示調減,亦得因重大毀損、滅失或其他致價值下跌之因素而調減。2% 是憲法所定的年度調整上限,非法律或行政命令。持有期間愈長,該上限與市價成長率的差距累積愈大。原文
  60. 60California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51(2001 年 1 月 1 日),§51(a)for each lien date after the lien date in which the base year value is determ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110.1, the taxable value of real property shall,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or (c), be the lesser of: (1) Its base year value, compounded annually since the base year by an inflation factor中譯就依第 110.1 條確定基準年價值之課稅基準日以後的每一課稅基準日,不動產的應稅價值除 (b)、(c) 兩項另有規定外,為下列二者中之較低者:(1)其基準年價值,自基準年起按通膨因子逐年複利調整⋯⋯同項第 (2) 款為該不動產於基準日的 full cash value。應稅價值取兩者較低者,市價下跌時得調降,回升時至多回到經通膨調整的基準年價值。原文
  61. 61Texas Tax Code, Chapter 23(Appraisal Methods and Procedures)(2023 年 1 月 1 日),§23.01(a)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is chapter, all taxable property is appraised at its market value as of January 1.中譯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所有應稅財產按其 1 月 1 日的市場價值估價。德州的法定估價標準為市價且逐年估價,與加州釘在取得時點的作法不同。同條 (b) 項要求依一般公認的估價方法與技術決定,以大量估價標準決定者須符合專業估價執業統一準則。原文
  62. 62Texas Tax Code, Chapter 23(Appraisal Methods and Procedures)(2023 年 1 月 1 日),§23.23(a)an appraisal office may increase the appraised value of a residence homestead for a tax year to an amount not to exceed the lesser of: (1)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most recent tax year that the market value was determined by the appraisal office; or (2) the sum of: (A) 10 percent of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receding tax year; (B)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receding tax year; and (C) the market value of all new improvements to the property.中譯估價機關就某一課稅年度提高自住宅的估價值,不得超過下列二者中之較低者:(1)該財產最近一次經估價機關確定市場價值之課稅年度的市場價值;或(2)下列各項之和:(A)該財產前一課稅年度估價值的 10%;(B)該財產前一課稅年度的估價值;及(C)該財產所有新增改良物的市場價值。同條 (b) 項要求估價官仍按市價估價,並在估價記錄中同時記載市價與依上限計算的數額,兩個數字並存。末次修正為 Acts 2021, 87th Leg.。原文
  63. 63Texas Tax Code, Chapter 23(Appraisal Methods and Procedures)(2023 年 1 月 1 日),§23.231(d)(2) the sum of: (A) 20 percent of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receding tax year; (B)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the preceding tax year; and (C) the market value of all new improvements to the property.中譯(2)下列各項之和:(A)該財產前一課稅年度估價值的 20%;(B)該財產前一課稅年度的估價值;及(C)該財產所有新增改良物的市場價值。本條適用於自住宅以外的不動產,且限於估價值不逾同條 (j) 項所定金額者;依 (c) 項,自住宅與依 C 至 H 分章估價的財產不適用。原文
  64. 64差餉(2026 年 8 月 17 日),「根據《差餉條例》反對應課差餉租值」節進行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後,估價署署長會在3月公布新的差餉估價冊,並公開讓市民在該年的5月31日或之前查閱。任何人士如不滿差餉估價冊的記項,可採用指明表格將建議書(表格R20A)在該年的5月31日或之前送達估價署署長。建議書的法定理由限於四種:估價高於恰當租值、某物業單位須予刪除、某物業單位未被載列、估價低於恰當租值。爭的是估價冊記項本身,屬事實與估價方法的爭執。原文
  65. 65差餉(2026 年 8 月 17 日),建議書決定與上訴段估價署署長收到有效的建議書後會覆核估價,再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差餉估價冊內的記項。估價署署長必須於新差餉估價冊生效的年度的 12 月 1 日之前發出決定通知書。不服署長就建議書或反對書所作決定者,得於通知書發出後 28 日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並須繳付費用。第一站為行政機關,第二站為准司法機構。原文
  66. 66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977 年 4 月 1 日),全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就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作業細節設規定,未就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結果設異議、複核或救濟程序;全文「異議」僅一處,係就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而設。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三者亦同。原文
  67. 67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 年 12 月 17 日),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項、第 5 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對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核定不服者,救濟自復查起。同條第 4 項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第 5 項定逾期未決定者得逕行提起訴願。原文
  68. 68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 年 12 月 17 日),第 38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三段式的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爭執的客體是核定稅捐之處分,地價的評定在該處分中作為稅基而受審查。原文
  69. 69訴願法(1930 年 3 月 24 日),第 1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以行政處分為客體,第 3 條第 1 項界定行政處分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14 條第 1 項定期間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原文
  70. 70Property Tax Act 1960(1960 年 1 月 1 日),§20A(1)Any owner aggrieved by the inclusion of any property in the Valuation List or by the annual value ascribed thereto in the Valuation List in any year may, at any time in that year, make an objection to the Chief Assessor by written notice in such form as the Chief Assessor may determine, stating precisely the grounds on which the objection is made and the desired amendments to the Valuation List.中譯業主如因其財產被列入估價冊,或因估價冊於任一年度所載該財產之年值而受不利影響,得於該年度內隨時以總估價師所定格式之書面通知,向總估價師提出異議,並確切敘明異議之理由及所欲修正之內容。異議期間為整個年度,與香港限於 5 月 31 日之前的作法不同。依同條第 (2) 項,就依第 20 條所為修正提出異議者,須於通知送達後 30 日內為之。原文
  71. 71Property Tax Act 1960(1960 年 1 月 1 日),§23、§29may, within 21 days of the date of the decision, appeal to the 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中譯得於決定之日起 21 日內,向高等法院普通法庭提起上訴。不服 Chief Assessor 決定者向依第 23 條設置的 Valuation Review Board 上訴,不服 Board 決定者再上訴至高等法院普通法庭。三級的第一級為行政機關,第二級為准司法機構,第三級為法院。原文
  72. 7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 年修正)(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17 年 6 月 27 日),第 2 條、第 12 條中國大陸就估價結果所依據的行政行為,循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通則性救濟。GB/T 18508-2014 與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就估價結果本身未設專門的異議程序:「異議」、「複核」、「復議」在兩份文件全文中的命中數皆為 0。標定地價公示的異議程序規定在 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該規程全文未取得。原文
  73. 73Texas Tax Code, Chapter 41(Local Review)(2023 年 1 月 1 日),§41.41(a)、§41.44(a)(1)、§41.45(a)A property owner is entitled to protest before the appraisal review board the following actions: (1) determination of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owner's property...; (2) unequal appraisal of the owner's property;中譯財產所有權人就下列作為,得向估價覆核委員會提出異議:(1)該所有權人財產估價值之認定⋯⋯;(2)該所有權人財產之估價不均;§41.44 (a)(1) 定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為 5 月 15 日與依 §25.19 送達通知後第 30 日兩者中之較後者;§41.45 (a) 定委員會應於核定估價記錄後第 90 日內排定聽證,(b) 定所有權人得到場提出證據或辯論。第 4-a 款另定第 23.231 條上限資格的認定亦得異議。原文
  74. 74Texas Tax Code, Chapter 42(Judicial Review)(2023 年 1 月 1 日),§42.01(a)(1)(A)、§42.21(a)A party who appeals as provided by this chapter must file a petition for review with the district court within 60 days after the party received notice that a final order has been entered from which an appeal may be had... Failure to timely file a petition bars any appeal under this chapter.中譯依本章提起上訴之當事人,須於收受得為上訴之終局命令已作成之通知後 60 日內,向地方法院提出審查之訴⋯⋯逾期未提出者,依本章之上訴權喪失。§42.01 (a)(1)(A) 定所有權人就估價覆核委員會依第 41 章 C 分章所為異議決定的命令得提起上訴。第一站為准司法性質的委員會,第二站為地方法院。原文
  75. 75Texas Tax Code, Chapter 23(Appraisal Methods and Procedures)(2023 年 1 月 1 日),§23.01(e)If the appraised value is finally determined in a protest under Section 41.41(a)(2) or an appeal under Section 42.26, the chief appraiser ma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to reasonably support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an increase in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property in the next tax year中譯估價值經依第 41.41 條 (a) 項第 2 款之異議或第 42.26 條之上訴而終局確定者,估價官就次一課稅年度提高該財產估價值所應負之明確而令人信服之證據支持義務,得以⋯⋯之證據滿足之。德州的異議與上訴程序規定在第 41 章與第 42 章,本條僅援引。同項並定舉證責任在估價官。原文
  76. 76聯邦憲法法院 2018 年 4 月 10 日判決 1 BvL 11/14 等(2018 年 4 月 10 日),主文第 1 段Die §§ 19, 20, 21, 22, 23, 27, 76, 79 Absatz 5, § 93 Absatz 1 Satz 2 des Bewertungsgesetzes ... sind, soweit sie bebaute Grundstücke außerhalb des Bereichs der Land- und Forstwirtschaft und außerhalb des in Artikel 3 des Einigungsvertrags genannten Gebiets betreffen, jedenfalls seit dem 1. Januar 2002 unvereinbar mit Artikel 3 Absatz 1 Grundgesetz.中譯評價法第 19、20、21、22、23、27、76 條、第 79 條第 5 項、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句⋯⋯就林農業以外且不在統一條約第 3 條所稱區域內之已建築土地,至遲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與基本法第 3 條第 1 項不符。違憲的理由在於估價的主要認定時點停留在 1964 年,致不動產估價上出現嚴重而普遍的不平等待遇,欠缺充分的正當化理由。宣告的形式為與基本法不符,非宣告無效。原文
  77. 77聯邦憲法法院 2018 年 4 月 10 日判決 1 BvL 11/14 等(2018 年 4 月 10 日),主文第 2 段Der Gesetzgeber ist verpflichtet, eine Neuregelung spätestens bis zum 31. Dezember 2019 zu treffen. ... Nach Verkündung einer Neuregelung dürfen die beanstandeten Regelungen für weitere fünf Jahre ab der Verkündung, längstens aber bis zum 31. Dezember 2024 angewandt werden.中譯立法者有義務至遲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為新規定。⋯⋯新規定公布後,經指摘之各該規定得自公布時起再適用五年,最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為止。兩個期日各有法律效果:前者為立法義務的期限,後者為舊規定續用的最長期限。逾續用期限後,即使確定裁決亦不得再以該等規定為據作成負擔。原文

出處

  1. GB/T 18508-2014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14 年 7 月 24 日)——推薦性國家標準,全文 107 頁。第 3.2 至 3.5 點界定公示地價、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課稅地價。年期修正分三處規定:第 6.1.10 點就市場比較法明定式(6)與式(7),第 6.4.9 點就成本逼近法明定式(23),第 6.5.1.1 點的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與第 6.5.3 點的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僅將年期修正列為其他修正係數之一而未設算式。第 6.2.7 點列確定土地還原率的三種方法,取值由個案定。第 7.6.1 點就土地級別指向 GB/T 18507,第 7.9.1 點 a) 定基準地價更新頻率不得低於每 3 年一次、每隔 6 年應全面更新。
  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2018 年 12 月)——出讓地價評估的技術規範。第 4.4 點列五種評估方法(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成本逼近法、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並要求至少採用兩種,其中須含前三種之一;第 5.5 點規定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所採基準地價應已向社會公布,已開展標定地價公示的城市可運用標定地價係數修正法。所引用的標準含 GB/T 18508-2014《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與 TD/T 1052-2017《標定地價規程》。
  3. 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2026 年)》的通知(滬規劃資源用〔2026〕110 號)(2026 年 4 月 1 日)——基準地價為分用途分級別的土地使用權平均價格,附設定條件(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開發程度)。設定使用年限為住宅用地 70 年、商業用地 40 年、辦公用地 50 年。成果表以樓面價表示,單位為元/平方米:商業用地(批發零售)第 1 級 36,670 元、第 5 級 12,100 元,各級別另附設定容積率。表列數值須與基準地價說明結合使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 年 9 月 27 日)——第 3 條規定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地價不進入該稅的稅基。第 4 條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四級規定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1.5 元至 30 元、1.2 元至 24 元、0.9 元至 18 元、0.6 元至 12 元);第 5 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經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得降低,降低額不得超過第 4 條所定最低稅額的 30%。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 號)(2010 年 12 月 29 日)——第三點規定按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 0.5 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 2 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第 6 條列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第 1 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第 7 條為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 年 8 月 11 日)——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 1 條以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第 2 條第 1 項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列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第 3 條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8.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第二點就計稅依據分列具體情形:以劃撥方式取得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的,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全文未出現「續期」,就出讓年限屆滿續期所支付的出讓金未設規定。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 年修正)(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17 年 6 月 27 日)——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第 53 條,不含規章)、審理依據與參照規章(第 63 條)、不作為認定合法依據並提處理建議(第 64 條)出處。
  10. 平均地權條例(1954 年 8 月 26 日)——第 14 條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第 15 條定規定地價的五道程序;第 16 條定申報地價的上下限為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未申報者以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第 17 條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按申報地價徵收地價稅;第 40 條第 4 項、第 5 項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該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與地方政府會商後定之,但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第 46 條定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1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946 年 10 月 28 日)——依土地法施行法第 40 條訂定。第 3 條定地價調查估計的六道辦理程序;第 4 條定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第 21 條定區段地價的估計方法,有實例的區段取實例土地正常單價的中位數,無實例的區段選取二個以上基準地價區段修正估計。全文出現「一般正常交易價格」0 次。
  1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001 年 10 月 17 日)——第 14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第 15 條規定就不同方法所得價格綜合比較,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方法分列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與土地開發分析法,第 70 條界定土地開發分析法。
  13. 土地稅法(1977 年 7 月 14 日)——第 15 條定地價稅按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計徵,該總額本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第 30 條定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以各該時點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 33 條定土地增值稅稅率,並於後段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
  14. 房屋稅條例(1943 年 3 月 11 日)——第 10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納稅義務人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重行核計;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就建造材料的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與供求概況三事分別評定並公告,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15. 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內政部地政司)——兩張工作表。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逐年一期,涵蓋民國 89 至 115 年,全國總計由 58.45% 至 93.63%,民國 105 年首次達 90.53%。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按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民國 89、93、96、99 為三年一期、102 年起兩年一期,89 年無數值,115 年全國總計 19.42%。全國與 22 縣市分列。該表沒有表註、資料來源欄或編製說明,分母「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估計方法未見官方定義,所載比例為主管機關自報的接近程度。
  16. 內政部新聞發布:109 年全國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普遍持平(2019 年 12 月 31 日)——說明兩種公告價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查估,經說明會與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於 1 月 1 日公告,並載申報地價得於公告地價上下 20% 內申報、未申報者以 80% 計。所說明的是比例的分子如何查估,分母的估計方法未及。
  17. 差餉條例(第 116 章)(1973 年 1 月 1 日)——第 7(2) 條定應課差餉租值為在租客承擔差餉稅項、業主承擔地稅與修葺保險等開支的情況下,物業單位按年租出可合理預期得到的租金。第 7A 條定新估價冊所列應課差餉租值須以「有關日期」為依據,第 7A(5) 條定有關日期為行政長官依第 11(1)(b) 條指定的日期,第 11(2) 條定該指定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實際日期不在條例本文內。第 12 條定估價冊的編製。
  18.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1997 年 5 月 30 日)——第 6(1) 條規定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有法律責任向估價署長以地租方式繳交每年租金,款額相等於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的 3%。中英文本均寫「3%」。
  19. 差餉(2026 年 8 月 17 日)——載 2026 至 27 財政年度的估價依據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1 日、據以評定的應課差餉租值自 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非住宅物業差餉徵收率 5%。另載每年全面重估的作用、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方式(參考同區類似物業在公開市場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調算,不考慮租售限制與繳納人財政狀況),以及建議書與反對書程序:建議書於該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送達署長、四項法定理由、署長須於新估價冊生效年度 12 月 1 日前發出決定通知書、不服者得於 28 日內向土地審裁處上訴。估價依據日期的一手出處為憲報的指定公告,本頁為該署的說明。
  20. 地租(2026 年 8 月 17 日)——載地租按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 3% 釐定,並列出須評估地租的租契類別。
  21. Property Tax Act 1960(1960 年 1 月 1 日)——第 2 條界定 annual value 為業主負擔修繕、保險、維護與各項稅捐(貨物及勞務稅除外)之情形下,該財產按年出租可合理預期取得的總額。第 2(6) 條規定 Chief Assessor 得選擇以該定義所定年值,或以財產(含建築物)估計價值的 5% 年息、或以該土地視為未建築空地時估計價值的 5% 年息為年值;第 2(8) 條規定超出主計稅官所定面積的附屬用地視為空地,按估計價值的 5% 年息分別評定年值。第 10 條定 Valuation List 由 Chief Assessor 編製。第 20A 條定業主得於年度內隨時向 Chief Assessor 提出異議;第 23 條定 Valuation Review Board,不服其決定者得於 21 日內向高等法院普通法庭上訴。
  22. Annual Value(2026 年 8 月 17 日)——載土地與發展用地的年值按估計的永久業權市值的 5% 決定,適用於空地與興建中的土地,並舉永久業權市值 500 萬元、年值 25 萬元為例。另載一般建築物年值的評定考量因素,以及特殊用途財產得按永久業權資本價值的 5% 以法定公式評定。
  23. Singapore Land Authority、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Information on the Land Betterment Charge Act(通函 URA/PB/2022/08-DCG)(2022 年 8 月 1 日)——Appendix 2 為官方 Leasehold Table,就 1 年至 99 年逐年列出租賃權價值占永久業權價值的百分比(1 年 3.8%、8 年 25.2%、10 年 30.0%、30 年 60.0%、40 年 68.5%、60 年 80.0%、99 年 96.0%);Appendix 3 為臨時許可的折算表。該表以永久業權價值為 100,與以設定年期基準地價為基準的折算不得互相套用。
  24.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Article XIII A(1978 年 6 月 6 日)——第 1 條 (a) 項定從價財產稅上限為 full cash value 的 1%。第 2 條 (a) 項界定 full cash value 為郡估價官於 1975 至 76 年度稅單所列估價,或其後購入、新建或發生所有權變動時的評估價值;(b) 項定該基準每年得反映不超過 2% 的通貨膨脹率,或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所示調減。
  25. California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51(2001 年 1 月 1 日)——(a) 項規定基準年價值確定後的每一課稅基準日,不動產的應稅價值為基準年價值按通膨因子逐年複利調整後的數額,與該不動產於基準日的 full cash value,兩者中之較低者。同批另取 §110(full cash value 之定義)與 §110.1(base year value 與 1975 年基準年)。
  26. Texas Tax Code, Chapter 23(Appraisal Methods and Procedures)(2023 年 1 月 1 日)——§23.01 (a) 規定應稅財產按其 1 月 1 日的 market value 估價,(b) 要求依一般公認的估價方法與技術決定,以大量估價標準決定者須符合專業估價執業統一準則,(e) 提及依 §41.41 (a)(2) 提出的異議與依 §42.26 提起的上訴。§23.23 (a) 就自住宅設增幅上限,估價值不得超過最近一次決定市價年度的市價,與前一年度估價值加計其 10% 再加新增改良物市價之和,兩者中之較低者(末次修正 Acts 2021, 87th Leg.)。§23.231 就自住宅以外的不動產設同一構造的上限而比例為 20%,適用於估價值不逾該條 (j) 項所定金額者。第 41 章與第 42 章本輪未取。
  27. Texas Tax Code, Chapter 41(Local Review)(2023 年 1 月 1 日)——估價異議程序。§41.41 (a) 列財產所有權人得向估價覆核委員會(appraisal review board)提出異議的各項作為,第 1 款為估價值的認定、第 2 款為估價不均、第 4-a 款為第 23.231 條上限資格的認定。§41.44 (a)(1) 定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為 5 月 15 日與依 §25.19 送達通知後第 30 日兩者中之較後者。§41.45 (a) 定委員會應於核定估價記錄後第 90 日內排定聽證,(b) 定所有權人得到場提出證據或辯論。
  28. Texas Tax Code, Chapter 42(Judicial Review)(2023 年 1 月 1 日)——司法審查程序。§42.01 (a)(1)(A) 定財產所有權人就估價覆核委員會依第 41 章 C 分章所為異議決定的命令,得提起上訴。§42.21 (a) 定當事人須於收受得為上訴之終局命令通知後 60 日內向地方法院提出審查之訴,逾期未提出者,依本章之上訴權喪失。
  29.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 年 12 月 17 日)——第 1-1 條定解釋函令的效力。第 35 條第 1 項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者,應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並按有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分定三十日的起算時點;同條第 4 項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第 5 項定逾期未決定者得逕行提起訴願。第 38 條第 1 項定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0. 訴願法(1930 年 3 月 24 日)——第 1 條第 1 項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條第 1 項界定行政處分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14 條第 1 項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3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977 年 4 月 1 日)——就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作業細節設規定,未就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結果設異議、複核或救濟程序;全文「異議」僅一處,係就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而設。
  32.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 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2013 年 4 月)——第 8 節就估價水準定判準:理論上所欲達到者為 1.00,任何類別財產的估價水準在 0.90 與 1.10 之間即屬可接受,且各類財產須在該轄區整體估價水準的 5% 以內,兩者須同時滿足。表 1-3 按財產類別列離散係數(COD)區間:較新或較同質地區的單戶住宅 5.0 至 10.0,較舊或較異質地區 5.0 至 15.0,其他住宅與較小樣本的收益型財產 5.0 至 20.0,空地 5.0 至 25.0;價格相關差異(PRD)應在 0.98 與 1.03 之間。原文措辭為「between 0.90 and 1.10」。
  33.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 Standard on Mass Appraisal of Real Property(2023 年改版,2025 年通過,2025)——第 5.2.1 節就估價水準採與《Standard on Ratio Studies》同一組判準,區間為 0.90 至 1.10。
  34. Baugesetzbuch §196(Bodenrichtwerte)(1960 年 6 月 23 日)——第 1 項規定應依買賣價格彙集全面查定土地的平均區位價值,已建築地區按該土地未建築時所應有的價值查定,並應每隔一個曆年之始查定一次,另有更頻繁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為不動產稅務估價之目的者,依財政機關的補充規定於各該主要認定時點或其他認定時點查定。第 3 項規定標準地價應予公布並通知主管財稅機關,任何人均得向辦事處請求告知。
  35. 聯邦憲法法院 2018 年 4 月 10 日判決 1 BvL 11/14 等(2018 年 4 月 10 日)——主文認定評價法第 19、20、21、22、23、27、76 條、第 79 條第 5 項與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句,就林農業以外且不在統一條約第 3 條所稱區域內的已建築土地,至遲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與基本法第 3 條第 1 項不符;課立法者至遲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為新規定,舊規定於新法公布後得續用五年、最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逾期後不得再以該等規定為據作成負擔。理由為估價的主要認定時點停留在 1964 年,致不動產估價上出現嚴重而普遍的不平等待遇,欠缺充分的正當化理由。判決全文 151,840 字。